房屋稅
首頁 · 課徵期間:上一年7月1日-當年6月30日 · 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 課徵方式:修法後按「年」課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 一、應納稅額= 房屋課稅現值×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核定單價× 面積×(1 - 折舊率×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 三 ...A:依照《房屋稅條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 月1 日至翌年6 月30 日,納稅義務人以當年2 月最後一日持有者為準。若房屋在課稅年度內發生買賣,買賣雙方可在契約中約定如何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 · 瞭解原因政府會針對有房屋的人收取房屋稅,而今(2025)年5月正式開徵「房屋稅2.0」,如果想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 ...非自住房屋部分,若屬合法出租且申報租金達標或繼承取得共有,稅率介於1.5%-2.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於起課後兩年內稅率為2%-3.6%;其他未申報出租、空置 ...稅率與計算 · 非自住 · 全國4戶以內 · 1.5%. 全國5~6戶. 2%. 全國7戶以上. 2.4%. 起造人持有 ...房屋稅 · 房屋稅行事曆 · 稅務新聞 · 徵收稅率及罰則 · 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專區 · 空白書表及填寫範例 · 申辦櫃檯 · 常見稅務問題 · 地方稅法規 ...房屋稅簡介 · 房屋稅條例 · 房屋稅2.0專區 · 稅務新聞 · 網路申報 · 線上申辦 · 申辦進度查詢 · 房屋稅書表 · 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連結稅務入口網) · 不動產評價專區 ...A : 根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布的 新聞稿 , 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或變更使用情形,以避免事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房屋稅的計算方式與房屋現值、稅率有關,若想事先了解大概的稅額,可利用財政部提供的房屋稅試算工具,自行試算應繳金額。
未在期限內繳納房屋稅者,將從到期日次日起,每逾期 3 日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0%(最長 30 日)。若超過 30 日仍未繳清,稅捐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將可能影響信用與財務狀況。詳細資訊可參考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房屋稅是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徵收的一種地方稅,適用於依法登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工業等用途。根據《房屋稅條例》,房屋稅是根據房屋現值及適用稅率所計算的固定稅費,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 以下三類人需繳納房屋稅:
「房屋稅」是台灣房屋持有者每年必須繳納的地方稅,影響房屋稅額的因素包括房屋現值、稅率、所在地區等,無論你是自住、出租或投資房產,都需要了解房屋稅的計算方式與繳納時間,避免因遲繳而產生罰款。此外,不同縣市的稅率可能有所差異,如何查詢、試算房屋稅,甚至利用相關政策節稅,都是許多屋主關心的重點。 本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房屋稅的基本概念、繳納方式、計算公式,及住宅火險的重要性,讓你輕鬆掌握房屋稅的相關知識!
每年 5 月開徵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地方稅務局的查詢系統,快速查看自家房屋稅明細。以下是幾種查詢方式: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房屋稅額仍以地方稅務局開徵通知為準。另外,各縣市規定不同,若有疑問,建議直接向當地稅務局查詢。
房屋稅是依據房屋現值與適用稅率計算而來,不同類型的房屋會適用不同的房屋稅率,加上 2024 年底政府通過 房屋稅 2.0 (囤房稅 2.0) ,針對多屋持有者與非自住房屋提高稅率,讓房屋稅率更加 累進化 。了解最新的房屋稅計算方式,能幫助屋主正確估算稅額,避免錯誤繳納。 房屋稅的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房屋稅額 = 課稅現值 × 適用稅率 ,其中,課稅現值由地方政府依據「房屋標準單價」及「折舊率」評定,每 3 年調整一次;適用稅率則依照房屋用途、持有戶數等因素決定。
房屋稅 2.0 針對 非自住房屋 導入 累進稅率 ,持有越多戶,稅率越高,並提高部分 營業用房屋 的最高稅率。各縣市可在《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訂定的基本稅率範圍內,根據當地的政策需求進行調整。以台北市為例,根據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資訊 ,自住、非自住、營業用房屋的稅率如下表。
說了這麼多,還不知道怎麼計算嗎?沒關係,以下舉例說明!假設有一間課稅現值 1,000 萬元的住家用房屋,以台北市為例,其房屋稅計算如下:
A : 若逾期未繳房屋稅,將依《 稅捐稽徵法 》加徵滯納金,最高可達應納稅額的 10%。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地方稅務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可能會影響個人信用或遭到財產查封,建議盡快補繳。
A : 依照《 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 7 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納稅義務人以 當年 2 月最後一日 持有者為準。若房屋在課稅年度內發生買賣,買賣雙方可在契約中約定如何分攤房屋稅。
A : 依據《房屋稅條例》修正, 2024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囤房稅 2.0」 ,針對持有 非自住房屋 的屋主,依持有戶數課徵不同房屋稅率。詳情可參考 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2.0」自住住家 用房屋除了要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若想享有自住房屋稅率1.2%,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包含:
政府會針對有房屋的人收取房屋稅,而今(2025)年5月正式開徵「房屋稅2.0」,如果想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6月2日, 若登記後同時符合3要件,就能享有自住稅率,最高能差至4.8倍。
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6月2日。(示意圖/洪煜勛攝)
房屋稅2.0制度5月開徵,財政部統計, 目前全台仍有約91萬戶雖符合自住條件,卻尚未辦理戶籍遷入, 宣布今年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
財政部提醒,若還沒辦妥戶籍登記, 必須於2025年6月2日前辦理完成,即能繼續享有「自住稅率」, 全國3戶內維持稅率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能再降1%。
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財政部也指出,設籍的對象除了本人或配偶外, 直系親屬(包含血親及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子女、孫子女等,也都符合戶籍登記的資格。
財政部提醒,只要在6月2日前以前辦妥戶籍登記,就不用再向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繼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而如果逾期未設籍,今年5月房屋稅就會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法定稅率2%~4.8%)課徵。美國總統川普29日將在密西根州舉行集會慶祝上任100天,屆時將重點回顧他上任百日以來的成就,並展望未來100天的作為,重點放在貿易協議與和平談判。白宮官員透露,川普醞釀推出更多重磅行動,「水面下還有許多魚雷還沒放出來」,其中包括對於多國公民實施旅遊禁令。
總統賴清德今(27)出席2025健康台灣全國論壇首度提到,健保施行30年,各種支付制度包括論件計酬、診斷關聯群(DRG)、大總額、小總額都在進行,有沒有可能要走出最後一步,也就是「由各區自己管理收到的經費」,如此各區包括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診所互相合作,有助促進民眾健康。
橋水基金創辦人達利歐(Ray Dalio)看好美中即將展開的關稅談判,認為雙方有望以合作方式,修正經濟失衡,推動全球經濟穩定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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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今年首度開徵,新制針對不同房屋用途設計差別稅率,藉此落實「自住輕稅」原則,並加重非自住房屋如空屋、多屋族的稅負成本,同時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下調至 1% ,以鼓勵民眾實際自住、有效利用住宅資源。非自住房屋部分,若屬合法出租且申報租金達標或繼承取得共有,稅率介於 1.5%-2.4%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於起課後兩年內稅率為 2%-3.6% ;其他未申報出租、空置等非自住房屋,稅率最高可達 4.8% 。
房屋稅2.0制度自今年5月首度開徵,不過財政部統計,目前全台仍有約91萬戶雖符合自住條件,卻尚未辦理戶籍遷入,因此宣布今年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提醒民眾若要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應把握時間,不然最高恐面臨4倍稅負。
財政部今(25)日舉行記者會表示,許多民眾在近日陸續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對稅額感到驚訝,表示房屋明明為自住用途、未出租也未營業,且持有戶數不超過三戶,卻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經查發現,關鍵多出現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導致系統無法認定為自住使用。
對此,財政部強調,為因應新制上路第一年,提供民眾更多緩衝時間,已將原本至3月24日截止的戶籍登記與申報期限延長至 6月2日 。根據統計,目前仍有超過90萬戶雖符合自住條件,卻尚未完成戶籍登記,導致無法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三戶(含)以內。納稅義務人須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3月22日前)完成申報,方得核准適用。
財政部呼籲民眾在限期前完成設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即可適用1%或1.2%的自用住宅稅率,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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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張啓楷今天質疑台電虧損是因未使用核能發電,經濟部對此澄清,俄烏戰爭導致國際燃料價格大漲,電價未完全反映成本,才是台電虧損主因;至於編列特別預算是為了因應美國關稅衝擊,產業都希望能降低成本,不調漲電價,因此政府用2024年歲計賸餘撥補台電新台幣1000億元,以穩定電價,與產業一同度過難關。註 4:依財政部113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300522190號令訂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及該部同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公布之不計入全國戶數之住家用房屋類型。
註 2 :自113年7月1日起, 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 , 將 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2%)。
註1:自113年7月1日起, 持有本市之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 , 將 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相當稅率0.7%、0.8%、0.9%),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0%)。
* 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註3: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刻修法中,依臺北市政府113年9月5日預告修正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擬將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減徵比例,由減徵稅額20%,調整為 適用減徵之特定稅率即1.2% 。
一、應納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 (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 (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 樓層高度之 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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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 對房屋所有人於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所謂房屋,除了一般通稱的房屋外,還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例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